壹、前言
民間合會俗稱互助會,乃台灣常見的民間小額資金融通的金融制度,具有賺取利息及籌措資金的雙重功能,獲利高、免課稅、不必提供擔保品,但風險也不小。
互助會的起會人稱為會首或會頭,其餘的成員則稱為會員或會腳。依習慣,會首有收取首期全部會款的權利,無須經過競標手續,在第二會以後,會首則按所收會款全額交給得標會員,故對會首而言有相當大的籌措資金之功能。
互 助會依繳交會款方式之不同,可分為「內標式」及「外標式」兩種。採內標式者,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金額(會款),未得標會員則支付起會時 約定的金額(會款)扣除自己得標時的標金(會息)即可。採外標式者,未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則為起會時約定的金額(會款),而己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 除起會時約定的金額(會款)外,另應加付自己得標時的標金(利息)。
互助會依投標日期的不同,可分為「月標」及「非月標」,以每月之固定日期為投標日進行投標者為月標,此乃目前民間最為普遍者。另非按月投標者,例如每半個月或每十日,甚至每季競標一次者,則屬非月標。
我國民法原本對合會並無任何規定,然有鑑於「倒會」頻傳,造成社會問題,為使合會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立法院乃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三讀通過民法債編的修正, 在第十九節之一增訂「合會」一節,明文規定會首與會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將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正式施行。本文即介紹新修正民法對合會的規範,提醒國人籌 組或參加合會時應該留意的事項,並提供合會會單範例供參考。
貳、合會的契約法律關係
我 國法院實務以往均認為合會契約係會首與會員間單線的法律關係,會員與會員間則無契約關係存在,但民法新增條文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稱合會者,謂 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之契約。其僅由會首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也就是說,會首與會員間及會員與會員間,皆因參加合會而互有 契約關係存在。不過因民間習慣,常見僅由會首與會員約定加入合會的情形,乃將此民間習慣明文化,亦使之成立合會。
互助會成立後通常會定期競標,按民間習慣,每次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標金(即會息)最高者為得標,得標的會員即為死會會員,不得再參與競標,會員得 標時應給付會款及標金,這項標金即是未得標的會員(活會會員)所應得的利益。會首倒會,就是侵害未得標會員應得利益的行為,對於未得標的會員,除了應給付 原繳的會款外,還要負給付標金的義務。
參.民法債編修正條文介紹
一、何謂「合會」?「合會金」?「會款」的種類有無限制?(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
「合會」,指由會首出面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且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須互相約定交付會款及的契約。合會既係以標取合會金為目的,故會首與會首與會員間及會員與會員間,皆因參加合會而互有契約關係存在。但若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以符合民間習慣。
「合會金」,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與民間習慣上所稱的「會錢」或「會款」意義不同。民間習慣上所稱的「會錢」或「會款」應係指各會員於每會期應繳給會首的金額而言,數額會因互助會究採內標或外標而不同,亦會因係活會或死會而不同。
「會款」的種類,得為金錢、稻穀或其他代替物,不限於金錢。
二、「會首」或「會員」有無資格限制?(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二)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互助會乃一般平民百姓經濟互助的組織,為防止互助會經營企業化,鉅額資金集中,發生金融風暴,造成社會問題,故禁止互助會公司,明文規定會首及會員均應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因為會首的地位重要,對會員負有許多義務,例如收取會款等。尤其會員未按期給付會款時,會首有代為給付之義務,並於給付後有求償權。如會首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則債權及債務集於一身,將使法律關係混淆,且易增加倒會事件。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因無行為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思慮未週,處事能力不足,資力有限,難有擔任會首之能力。為維持合會之穩定,遏止倒會,故定其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三、合會應否訂立「會單」?會單內容應記載事項?(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三)
習慣上民間合會多訂有會單,但形式並不一致,多惹紛爭,故此次民法增訂條文乃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使合會成為一種要式契約,並規定會單應具備的法定方式,即會單應記載下列事項,且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親自簽名,由會首製作繕本簽名後交給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及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不過,因合會在民間流行己久,多少有其模式,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故新法為緩和合會的要式性過於僵化,乃規定若會員事實上已交付首期會款,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例外亦視為已成立。
四、標會應由何人主持?標會的場所的決定?(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四)
標會應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五、如何才能「得標」?(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五、第七百零九條之六)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例如以先開出者為得標,則依其約定。如有無人出標之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例如以坐次輪收(收會款之次序預先排定,按期輪收)、或由會首抽籤唱名,被抽出之會員用搖骰,依點數之最多者為得標,或以公開討論方式決定得標者等方法定其投標人外,則以抽籤決定其得標人。每一會員限得標一次,已得標之會員,不得再行參與出標。
六、會員應該於何時交付會款給會首?會首對收取之會款應負
什麼責任?(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七)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以期得標會員早日取得會款,並使合會得以正常運作。
會首應於三日的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依條文文義因會首係代會員收款,故會首收取的會款應該屬於得標會員所有),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並加重會首的責任,規定若會首逾期未收取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以保障得標會員的權益。
會首對其收取之會款,因係代會員收款,故會款的所有權屬得標會員非屬會首,故會首有保管義務,收取之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如有喪失、毀損的情形,自應由會首負擔較重的不可抗力責任。但如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則應由得標會員負責。
又如會首有代會員給付會款之情形,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七、會首或會員可否將自己的權利及義務移轉給他人?(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八)
民間合會多係因信任會首或因會員與會員間彼此信任、熟識而入會,故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且為使合會維持穩定性,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員資格移轉於他人。
所謂「移轉」,係指依法律行為而移轉或轉讓而言,繼承之情形則不包括在內。亦即合會會員(包括會首)若於互助會存續期間死亡,其繼承人應得繼承其會員資格,享受活會會員的權利或盡會首或死會會員應盡的義務。
八、倒會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俗稱死會)是否還須交付應給付的各期會款給未得標之會員(俗稱活會)?如果遲延給付,活會得主張那些權利?倒會時,會首對死會應給付的各期會款應負何種責任?(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
基於誠信原則,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即死會)會員應給付的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即活會)的會員,以保障未得標會員的權益,減少損失。但另有約定者,依契約自由原則,自應從其約定。
依 民間合會習慣若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員間可能會約定已得標會員應交付之各期會款,於未得標會員以抽籤決定取得人或已得標會 員將全部會款一次付出,一次平均分配於未得標會員。但因會首破產、逃匿,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也無須再為標會,己得標會員更無法繼續交付會款,對此部分己 得標會員就無須分攤給付。
會 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負連帶責任。因為依新法的規定合會係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訂定的多向契約關係,非僅是會首與會員間的單線法 律關係;且己得標會員依互助會契約無論任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的義務,故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對其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如遲延給付,且其遲付之數額已達應給付未得標會員各人平均部分兩期之總數時,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以杜紛爭。
九、民法關於合會之規定,有無溯及適用之規定?
關於合會之規定,並無溯及適用之規定,仍應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應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始有其適用。
肆、如何選擇良好的合會
民間互助會在此次修法之後,已成為民法「有名契約」的一種,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較以往明確,但還是仍應慎選會首及其他會員,下列事項可作為是否加入合會的考量標準:
1、會期是否過長?若會期長達拖至三、四年以上者,即應考慮是否加入。
2、會員人數是否過多?若會員人數超過三、四十人以上者,即應考慮是否加入。
3、會員是否過於複雜?若有許多會員係彼此互不熟悉且未見未聞其人者,或會首無限制、無選擇性地讓任何人入會,即應考慮是否加入。
4、會員的財務狀況是否不佳?是否有會員的財務長期處於週轉不靈的狀況?或有會員前曾以極高的標金迅速搶標其他之互助會之會款者,均應考慮是否加入。
5、會首的財務狀況或人格信用是否良好?會首最好能有固定的工作及穩定的收入,且性格穩重。會首若是鄰居或其家人曾有財務週轉不靈的狀況,亦應考慮是否加入。
6、會首是否同時養了好幾個會?是否可能出現週轉不靈的情形?會首係以起會為職業者,就可能出現週轉不靈的情形,亦應考慮是否加入。
7、參加合會的時期,可選擇於會首找妥其他會員後再行加入,才能瞭解其他會員之背景。
伍、如何避免被倒會
既己參加互助會後,為避免被倒會,就應隨時注意合會的動態,並作好自保的動作。
1、 詳 細的會單及會員名冊,並以訂立書面契約為當,方能保障彼此權利,亦可作為將來訴訟舉證的證據。真實、完整而清楚的姓名、電話、住址(包括戶籍及通訊地 址),以及身分證字號等詳細的連絡方式均應列入跟會名單中。會員名冊是契約的一部分,內容是否完備,對於法律效力有重大影響,故應慎重留意。
2、會員與會員間橫向的聯繫,會員除了與會首間做縱向的聯繫外,會員與會員間亦應頻為橫向的聯繫,因為會員之間若無聯繫,或彼此根本不認識,冒標的情形就容易出現,也不易發覺;另如會首未如期將會款交給其他會員,致被會首倒會而仍不知。
3、隨時注意開標的進度
(1) 會員給付會首會款後,享有以後各期的競標權利。為避免冒標,競標時會員最好每次都能親自到場觀看開標情形,以了解合會的運作狀況,若不能到場,應跟其他會 員連絡,以確認開標狀況(例如誰標到?標金多少?)與會首講的是否一致?故可於會單中約定「若無法親自到場,應出具委任書」,以保障會首及其他會員的權 利。
(2)會首是否得為受委任人最好也在契約中約定,以避免會首冒標的情形出現。
4、每期會款應明確簽收
(1)可以利用會員名冊,標明每一次由哪一位會員以多少錢得標,且每一次交出去的會款最好都能請會首簽收,注意簽名蓋章都需正本而非影本,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便將來萬一發生倒會風波時作為舉證的資料。
(2)若有特殊的繳款方式(例如:雙方同意可以匯款的方式繳交會錢,並以每一次的匯款條作為繳交的依據),最也在會單上註明清楚,將來也可能成為法律上的憑據。若以支票付款者,除自己留存支票存根外,最也能留存支票影本,請會首簽收做好簽收工作,做成書面資料。
(3)會首把得標款交給得標會腳時,此時最讓會首憂慮者,便是死會會員可能倒會而一走了之,故可以選擇下列預防方式,使風險降至最低:
A要求得標會員找一位有資力(如擁有不動
產,或一定存款)之人或一個未得標之會員擔任連帶保證人,來保證剩餘應繳之會款之債務。
B要求得標的會員簽發同金額本票作為擔保,因依票據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可使以得標會員在不履行繳款義務時,會首得持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不必訴訟,可大幅節省時間及費用。
陸、互助會單範例
合會會單
一、會首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二、期間:本合會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會,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包括會首共計 人。
三、金額:
1.每一會份會款新台幣 元整。
2.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3.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4.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5.本合會採外(內)標制。
四、標會時間及地點:每月 日 時,在會首之住所
準時標,缺席或逾時而未授權他人代為投標者視為棄權。
五、標會之方法:
1.本合會之標會由會員於投標單上填寫姓名、利息金額,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2.無人出標時,以抽籤定得標人,利息則以新台幣 元整計算。
3.本合會每次投標金額不得高(低)於新台幣 元整。
六、其他約定:
1.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2.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七、會首及會員名單
編號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電話 | 備註 | 簽章 |
1 | | | | | 會首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